《婚姻登記條例》第四條規定:“內地居民結婚,男女雙方應當* * *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。”
登記地點:男女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。
攜帶證明:
1,居民身份證
2.戶口簿(或集體戶籍證明)
3.婚姻狀況證明
①固定工、退休工由所在單位發放。
②無業、個體戶由居(村)委會出具。
③失業人員和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(或證照)。
4.三張兩寸彩色照片。近期正面免冠兩寸單人彩色照片三張。兩張照片的顏色都是統壹的,婚姻登記處有寶麗來快照服務。
5.再婚當事人專用證明(另外還需提供①-④的證明)、離婚證(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)(或法院調解書)(或法院離婚判決書)註:持有初級法院判決書的,還需攜帶初級法院判決有效的證明。
6.因私出境人員的專門證明(另需附①-④的證明)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(或公證)的結婚證書。
7.因私出境定居人員的特殊證明(另外需要①至④的證明)。如果他們在國外逗留期間沒有婚姻狀況證明,他們可以持有經過公證的國外未婚狀況證明。
婚前體檢:
1,有以上證明,有區縣民政局出具的介紹信。
2、憑介紹信,到區縣婦幼保健院進行體檢。
3.體檢證明符合要求的,憑體檢證明回民政局登記。
其他:需要結婚證費和服務費。